关于规范区直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4〕27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区直企业:
为规范区直企业(含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直其他委、办、厅、局管理的企业)及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直企业实际,现就规范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通知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或有处置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经营权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或者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业租赁公司从事的租赁经营业务;(二)租赁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四)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五)企业住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及实物现状、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整体资产或主要经营场所出租的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其他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出租涉及职工权益的,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按以下权限审批:单项(含整批)账面净值或资产租赁评估价格不低于100万元,或出租期限高于3年的企业资产出租,由各区直企业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账面净值或资产租赁评估价格低于100万元的企业资产出租,由各区直企业自行审批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四、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对租赁价格进行资产评估。特殊设备经批准或单项(含整批)出租资产账面净值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询价。
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评估结果也应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各区直企业自行审批的项目由各区直企业自行备案。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或询价结果,作为制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五、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以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益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出租,单项(含整批)资产每年招租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原则上应当委托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情况特殊的,招租方式由各区直企业按照有关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告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不得恶意将整体或同类资产拆分,以规避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与各企业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各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的,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开披露,同时也可在本企业网站、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进行披露。
七、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采取直接协议签约的方式进行,并在签约后15天内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它国有单位的;
(二)各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
(三)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四)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五)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八、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招租。
九、各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定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并加强资产出租合同档案的管理。
十、各企业的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十一、各区直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负责人在资产出租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可责令限期整改,进行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并计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据具体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经营业绩考核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提请有权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各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反映。
十三、鼓励各国有参股子企业的资产出租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